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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后,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突出“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重点是要统筹个人、集体两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既要确保农民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三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

四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与法律保持一致,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扎实到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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