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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

障的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1

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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