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项食品自律制度五篇
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为规范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联系方式。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
(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
3.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清发票)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录。
(二)食品零售商进货记录
零售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形成“一票清”进货台帐。
(三)记录查阅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安全状况。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做以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安全,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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