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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开发开放新政为粤港合作注入新动力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政策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精神和《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和深圳市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地方配套资金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中央和地方各渠道投入的资金应当统筹使用。以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方式扶持的试点项目,期限届满后回收的资金上缴本级财政。综合试点所需资金按当年资金需求纳入预算安排。

中央试点资金使用完毕后,前海管理局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扶持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下列项目的实施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注册在前海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促进深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二)注册在深圳市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于前海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丰富,经营能力突出

(四)涉及特殊经营许可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对示范性强的项目、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市场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给予扶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具体使用范围以扶持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九条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本专项资金、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或中央其他专项资金扶持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违约、瞒骗等违规行为未满5年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5年,或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不良影响

(五)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到正常经营与项目实施

(七)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落户引导奖励等直接补助方式,以及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扶持。

每个试点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直接扶持方式。对投资规模大、示范性强、对产业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可采用多种方式扶持。

第十一条根据申请单位的意向与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下列扶持方式:

(一)对成长性较好、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项目,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方式。产业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对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得贷款的项目,优先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三)对示范性和公益性强的项目,优先采取财政资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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