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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三条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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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二)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卫生厅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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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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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确保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二)基本原则。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以节能、环保为目标,通过对各类发电机组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排序,以分省排序、区域内优化、区域间协调的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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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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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邀监察员是我省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中聘请、本人自愿应聘的义务性兼职监察人员。第三条特邀监察员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二)热心监察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四)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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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一、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的内容,并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牵头梳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文件、资料;处理公民、法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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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电化教育馆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化教育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相关资源,有效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水平,省教育厅决定对我省市、县级电教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一、评估工作的意义随着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课程改革的深入,以信息化为特征的电化教育越来越深入课堂,对促进教学改革,服务课改、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教育现代化、信息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省电教系统长期以来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应用研究和指导、教育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已成为我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重要依托,成为推进我省教育信息化的一支主力军。但是,目前还有部分地方存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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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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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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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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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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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运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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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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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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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词、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第三条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意义和建筑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为下列保护单位:(一)全国重点保护单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三)自治州、市(地区、盟)级保护单位;(四)县、(市、旗)自治县级保护单位。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分级管理划分标准由民政部制定。第四条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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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公证和价格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申请人。第三条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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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察机关经过检查、调查,依法应当对违法违纪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条监察机关根据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四条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前已经退赔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但可以不作监察决定。第五条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应当开具相应的凭证。没收、追缴的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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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第四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第五条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章申诉案件的管辖第六条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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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第三条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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