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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秸秆能源化利用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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