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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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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3……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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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以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为原则。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西安市规划局根据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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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2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规划、土地、建设、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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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望城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的跟踪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的调整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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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晓日期:09-12-12人民法院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也引起了司法人员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人、法律监督者之间的冲突,是执行工作中的难题之一,有必要进行探讨。一、目前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执行的做法及其评价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就该《联合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上,参与起算的法官曾指出:“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转让。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划拨的土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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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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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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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梁向阳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不能擅自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要事先经过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这是法律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限制规则。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转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在以往的文件中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则在《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明确,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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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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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一)行政处罚的“收回”行政处罚的“收回”,是指因土地使用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收回”,首先,是因为土地使用者发生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其次,法律法规规定,对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惩处。《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的“收回”,是土地使用者违反了“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收回”,是土地使用者违反了“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的规定,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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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适用于有抵押抵债或者查封类)甲方:【镇/街道办/管委会】乙方:【土地使用权人】丙方:【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甲方根据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委托,收回乙方位于【坐落】的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土地”),并移交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该土地权属证书后,移交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储备。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一、土地基本情况经向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并经三方确认,该土地基本情况如下:(一)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及坐落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平方米(折合亩);坐落:,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证号(批文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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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种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些情形分为两大类:1.因用地单位的原因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末使用土地的;(3)不按原批准的用途使用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因用地单位的原因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不作任何补偿。从《土地管理法》实施余年的实际情况看,国家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极为少见,相反用地单位对土地占而不用、撤而不交的情况却极为普遍。特别是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行后,上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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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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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税务处理(一)营业税的处理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从土地增值税来讲,目前的政策只对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城市实施规划搬迁而补偿的才能免征。《中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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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或集体土地征收储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采取“实物储备、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的方式进行管理,储存一定建设用地,以供应、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1、实物储备。即政府收回或通过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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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3日南府发[2001]122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供地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产的利用效能和利用价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征用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后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或进行招标、拍卖出让或者出租等经营管理行为。第三条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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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臵、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第三条市政府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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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有关单位:《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01年12月27日发布执行的《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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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编制说明。至今为止,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等只是对土地使用权进入招标、拍卖等出让环节后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在此之前的土地收回、收购、前期开发等均未作说明,在这一环节各部门间缺乏协调运作的机制,不利于生地、毛地先开发为熟地,再行出让,为此试图通过本办法的制订弥补这一实际工作中的空白。第一条为推进徐汇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开发,促进土地资产盘活、保值、增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推行土地以熟地条件出让,加强区域土地市场的调控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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