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望城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望城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望城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的跟踪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容积率的调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工作。
县建设、房产、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容积率调整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未取得或者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不得出让。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载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入的,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七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依法核实己竣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确定竣工项目的实际容积率。
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和代征用地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两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容积率;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容积率。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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