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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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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释义科目:新保密法条例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说明:选择一项正确的答案)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五章三十四条五章三十五条六章五十三条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40179404524029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政党的秘密事项的正确表述是(。。)。政党的秘密事项经保密工作部门确认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与国家秘密性质不同,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保密法有关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4、……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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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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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释义★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四)2010-12-31(四)关于解密制度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上级机关决定。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密意味着解除有关保密措施,知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本条主要规定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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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范围,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本法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文规定时,必须符合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原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释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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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释义(六)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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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本章共8条,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及保密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密法立法宗旨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保守国家秘密”,是指保护、严守国家秘密而不泄露。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实施和规范。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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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一、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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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释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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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修订。原土地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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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释义】本条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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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规定。一、1998年入汛以来,我国一些地方遭受了严重的洪水灾害。特别是长江发生了自1954年以来的又一次全流域性特大洪水,松花江、嫩江出现超历史记录的特大洪水,引起举国上下的高度关注。洪水过后,也引起了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与水争地的现象日趋严重,大量湖泊和江河滩地被围垦,降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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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条第七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6]《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9]《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10]《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1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2]《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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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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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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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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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为什么还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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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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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准则》的对比及区别一、框架: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要素◆管理要求(11个要素):4.1组织、4.2管理体系、4.3文件控制、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合同评审、4.7申诉和投诉、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记录、4.10内部审核、4.11管理评审;◆技术要求(8个要素):5.1人员、5.2施和环境条件、5.3检测和校准方法、5.4设备和标准物质、5.5量值溯源、5.6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结果报告。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65条69款,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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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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