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文本中的刑事司法关系虽然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司法的概念,更没有刑事司法的表述,但是根据对宪法、法律以及党和国家文件的梳理,司法一词的适用逐渐定型化。司法在我国并不仅仅指裁判,而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这是司法的本土场景,学界也趋向此类认识,故刑事司法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1]。因此,刑事司法关系是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即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关系。《宪法》第135条是宪法文本中刑事司法关系的直接表述,因此该条款是刑事司法关系的宪法化。其是我国司法工作中长期行之有效的一项好经验,在宪法中规定的刑事司法条款是最为根本和重要……查看全文>>
【正文】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93(2000)03—0092—08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向传统的生产关系理论提出了如下问题。(1)具体劳动过程中的生产组织形式属于不属于生产关系的内容。(2)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产品交换形式,具体地说,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的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3)生产组织形式、产品交换形式和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又是如何的,它们怎样有机结合成统一的生产关系体系。显然要回答改革实践提出的这些理论问题,首先必须对传统生产关系理论的历史局限性进行分析。1传统生产关系理论主要指的是以斯大林对生产关系内容的分析为经典所形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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