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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6期)精神,为加强对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其它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第四条节能量核定采取用能单位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市能源办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市能源办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应先参加长沙市节能项目备选申报,列入备选库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方能参加评审。

第六条节能资金奖励及补助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与标准。

(一)支持重点节能技改项目,包括中央空调节能技改、电机系统节能技改、绿色照明系统技改(含市政路灯节电改造)、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节能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二)支持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经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推广应用达3家以上且效果显著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参加“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且节能率达15%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四)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五)支持创建长沙市节能示范典型的单位和项目;

(六)支持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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