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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期间
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协议书
甲方:(税务机关)乙方:(纳税人)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同意丙方根据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缴税(费)款信息,从乙方指定的缴税专用账户中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现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在地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中形成乙方《电子缴款书》信息通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实时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并由该系统自动将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传至丙方,丙方根据接收到的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将乙方应缴税(费)款适时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费)款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传至甲方。
三、乙方可在当地选择任一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缴税(费)专用账户或指定原有银行账户为缴税(费)专用账户。纳税人税库银联网缴税(费)专用账户具有唯一性,须经丙方确认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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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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