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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财产保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德衡律师所王鹏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由于保全对被告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限制了可能存在的故意转移财产或有意躲避债务的发生,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和解的可能性,但财产保全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审查实施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不但要从形式上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审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就是说,如果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一旦作出了判决,它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反之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非常好,经营正常,资信也好,即使不对他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胜诉后的利益也能保证,比如被申请人是银行或是经济效益好资产信誉高的上市公司,而原告诉请的标的又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就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了。

二、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应规范化

原告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保全时能否胜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措施,一旦适用就可能会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

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稳妥起见,法律规定凡申请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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