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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思考

要:我国海上保险发展落后,为了加强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需要完善有关海上保险的立法。完善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保险的立法便是其中一个方面。本文从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在这两方面均提出一点建议:可以将人身状况作为船舶缺陷是否属海运事故的评判标准;对旅客的义务和行李客观因素做了区分,以区分承运人责任;我国《海商法》的责任限额偏低,应适当提高,但不必提高到《2002年雅典公约》的水平。关键词:海上旅客运输

承运人责任

海上保险

一、引言

在我国争做海洋强国的大背景下,我国海上保险发展却很落后,完善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保险的立法,便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作为调整海商关系的重要法律——《海商法》从1992年通过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这20年,我国海上活动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可以说是翻天覆地,海上旅客运输方式也具有很大的发展,就使得《海商法》很多条文相对落后,不能满足我国海上旅客运输保险的实践需要。

由于海运的特殊性,有关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问题比较复杂,尤其是当牵扯到人的生命健康,赔偿责任的规范就愈加需要合理明确,这也是推动我国海上保险发展的需求。海上旅客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方面,但是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比较乱,跟不上形势,就如前面提到的海商法就没能起到特别法应有的作用。本文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同时参考比较重要的国际立法实践,如《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以下简称《2002年雅典公约》),针对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提出有关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本文主要从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文献综述

对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的研究很多,一个方面是对《2002年雅典公约》的研究。傅国民和叶红军(2002)从责任基础、赔偿责任限额、举证责任、强制保险等方面分析介绍了《2002年雅典公约》,对每一方面都进行了很详细的分析。李志文(2002)总结《雅典公约》在国际上的发展动向,分析了我国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存在的问题和修改的空间,并对此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宫倩(2004)从《2002年雅典公约》的修改解析了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发展趋势及动因,并对我国如何应对这一变化提出了建议。李凌潇(2006)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同时结合国际上对于旅客运输立法发展趋势的最新变化,尤其是《2002年雅典公约》,提出更适应我国旅客运输发展现状的立法方式,从而达到承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的平衡。张爱丽(2007)针对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主体、期间和归责原则,重点分析现有归责原则的不足,结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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