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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范文合集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

208号【主要内容】

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

133号

【主要内容】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

192号

【主要内容】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11号【主要内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主要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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