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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迁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唐山迁安市工商业联合会发布人:唐山迁安市审核员发布时间:2009-04-20

迁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以及《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发〔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以及常年在城镇居住、就学的我市农村人口,均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条筹资原则和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政府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对城镇困难居民以财政补助为主扶持参保。

(二)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类居民筹资标准为120元。具体缴费标准与补助标准为: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210元;城镇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290元;一级或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350元。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类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6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因素,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参保缴费期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预缴费制,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当年不再办理参保,待下一年度再重新参保。当年新出生的婴儿,可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逾期当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参保缴费办法

(一)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儿童)以学校为单位集体办理参保,其他城镇居民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

(二)中小学生首次参保应提供在校生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迁安城区内各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参保单位全员参保,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医保费收缴工作,填写《迁安市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和汇总表,经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后,由学校直接报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批手续,收缴的医保费上缴市医保中心。其他学校学生以各镇乡中心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由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和医保费收缴工作,各镇乡中心校进行复核汇总,《迁安市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经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批手续,收缴的医保费上缴市社保中心。学生续保缴费时由学校提供续保缴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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