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始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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