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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学的分类:

1.制定到实施: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3.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古罗马法的巅峰——《查世丁尼国法大全》(《学说汇纂》)

罗马法复兴运动时期出现了一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学派——注释法学派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物质生活条件起决定作用承认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内容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词义分析的方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马克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神意论:神的意志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圭那2.理性论:理性、人性等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

4.命令说:国家对人民的命令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英国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

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形式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6.公意论:法国卢梭

7.自由意志论:德国黑格尔8.正义论:美国罗尔斯

9.社会连带关系论:法国狄骥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职的学说:

1.法的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即阶级意志性

2.法的第二层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即物质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3.此外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的起源:

1.经济原因:众多因素中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社会分工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因此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

2.政治原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统治阶级开始用法来维护统治

3.其他原因:人文、地理等因素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

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不成文到成文过程中文化因素起相当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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