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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感悟[最终版]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1、什么是宗教团体。成立宗教团体应履行哪些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就宗教团体而言,首先,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具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社会团体的主要特征是民间性、非盈利性。所谓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即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追求自愿结合而成的,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也不是由政府发起组织的。所谓非营利性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即直接目的不是将人们组织起来谋求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其次,宗教团体是一个宗教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我国各宗教各自组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宗教团体代表的是某个宗教、某个区域的全体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都未实行会员制。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因而成立宗教团体应先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其中成立全国性宗教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地方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设立。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主要有:(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三)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成立的宗教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宗教团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一是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由宗教团体认定。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应该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各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仪轨和传统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各自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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