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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心得体会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审慎性。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内部控制包含以下五个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批银行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审查管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管理层采取整改措施。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制度和程序,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并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健康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从而创造全体员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并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一级法人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首先建章立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的变化、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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