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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昆医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明昆医学院明昆医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校与广大教医护职工和学生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教医护职工、学生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权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教医护职工、学生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及时处理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配合上级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其他

第六条信访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部门;

(三)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四)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其他

第七条信访工作机构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信访的提出、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工作机构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九条学校建立校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信访接待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单位、部门提出。

重大、紧急又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及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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