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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大学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规定

州苏大学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切实加强学校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院级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学校院级党组织均应明确设置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如兼职纪检委员由非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的,院级党组织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学校视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院级党组织设立分纪委及设置专职纪检委员。

第三条纪检委员作为院级党组织委员,任期与院级党组织相同,须经院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纪检委员的提名,须征得校纪委的同意。

第四条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必须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为他们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各院级党组织要按照《州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各院级党组织要建立纪检委员参加本单位党政联席会、重点领域工作会议制度,健全本单位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障机制。非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纪检委员的,在单位年终考核时将纪检工作适当计入工作量,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由各学院(部)相应程序确定。

第五条纪检委员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院级党组织书记在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本单位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意识;

(二)检查校党委和校纪委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校纪委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校纪委监督检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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