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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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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院党组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就我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增强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紧迫感、责任感,确保教育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从而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刚才,唐长江同志宣读了我院开展法治教育活动的方案,请各单位按照方案提出的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务求取得实效。下面,就活动的开展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2006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

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而在当今社会,“法治”代表的,则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更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院干警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审判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相应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从当前我院工作的实际来看,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个别干警觉得自己高高在上,以“管人者”自居;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个别办案干警责任心不强,进取意识差,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疲沓拖拉,一方面造成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另一方面审判质量不高,办案出现差错,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不满,信访上访案件时有发生;三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司法理念陈旧,就案办案思想严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好;四是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冷、横、硬、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司法价值观和群众利益观,没有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和法治观念,从而导致审判工作出现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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