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2014-05-09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1319周加海
有关部门就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
【解读】
一、问题由来
张某深夜窜至王某家,将门推开后脱下拖鞋,赤脚进入屋内,在翻动抽屉内物品时,将睡着的王某夫妇惊醒,被二人当场抓获,扭送至派出所。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是否认定犯罪未遂,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入户盗窃的,即使未窃得财物,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主要理由是:
1.传统的盗窃罪是数额犯,刑法修正案
(八)中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事实情节,入户盗窃处罚的重点对象是“入户”这个情节,即在盗窃数额达不到普通盗窃的入罪标准时,以盗窃的手段行为“入户”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这时入户盗窃的数额已经不是法律评价的重点,如果仍以盗窃是否取得财物的结果来认定既遂、未遂,就会出现盗得一元钱也是既遂,未盗得就是未遂的情况,当然,入户盗窃仍然存在未遂形态,关键是如何界定,应当以是否完成入户行为为标准,如果入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撬锁未成等)尚未完成,则构成入户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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