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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上肢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建议

建议主题:关于准予上肢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建议

建议类别:民生类

提交时间:201303-1312:23:41

内容:关于准予上肢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建议

一群上肢残疾者

2010年4月1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生效实施。我国五类残疾人(右下肢、双下肢缺失、丧失运动功能但是能自主坐立的残疾人、手指末节残缺或者是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听力障碍的残疾人)终于得偿夙愿,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但本次新修改的决定依然对上肢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进行了限制和排除,依然妨碍上肢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对此,很多上肢残疾人感到十分无奈和痛苦。大量事实表明,上肢残疾人可以驾车,有些甚至拥有过人的驾车技术。无手车王何跃林,凭借自己过硬的驾车技术,开车几乎跑遍了大半个中国,并多

次驾车往返于路况最为复杂的川藏公路,还参加了多项越野挑战赛并获得诸多奖项。此外,还有不少渴望驾车的上肢残疾人为了争取驾车权利自拍驾车视频和表演“无手驾车”秀,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和共鸣。我们认为剥夺上肢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权利,不仅极不人道,还与我国宪法、法律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因此强烈建议尽块进一步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以上肢残疾人生活、工作的平等权利。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宪、违法。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又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参加培训和考试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合法途径,也是宪法赋予残疾人的权利。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不能

预设上肢残疾人驾车存在“隐患”就剥夺其参加驾驶培训和考试的机会,就象当年企业招工、大学招生那样,因担心残疾人“不方便”而把残疾人拒之门外。如今在工厂、在校园残疾人已与普通人一样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积极力量。公安部作为国家行政部门不仅不应当阻碍残疾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方面的平等参与,还应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去年《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虽然在这方面已有所进步,但仍有违宪、违法之嫌。

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公民依照人权的原理,可以做想做的任何事情,对他们行为的限制(即行政许可)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同时,这些限制本身也是从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出发的。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这无疑是必须的。但在设置身体条件时主观地对上肢残疾人进行过度限制就有悖《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

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发放上,最重要的“法定条件、标准”就是考试合格,过度设置其它条件就是“歧视”。没有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上肢残疾人驾车就会危害交通安全。随着残疾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随着机动车自动化科技水平的提高,通过培训和考试,上肢残疾人完全可以与普通人一样安全驾驶机动车。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即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上肢残疾人参加国家统一规定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一旦通过考试,即可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鼓励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为上肢残疾人开发和生产更加适合其驾驶的汽车。附件:

附件一:《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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