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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

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信息时间:2012-7-2阅读次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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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细则苏财规【2010】

4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财政部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三条为体现财政部关于资金整合使用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部分,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配套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要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各地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集中支持优势产业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

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财政部为引导资金整合,创新整合机制,以优势产业、重点项目为载体打造的资金整合平台,不划分具体行业,不分解到各部门,集中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及工作要求,商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后,确定我省当年度扶持的重点产业、实施区域,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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