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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是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基础性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户口论、村民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权利义务形成论四种认定标准,在广东南海、浙江嘉兴、我市改革试点都江堰市都制订了明确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建议在改革试点中从地方立法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界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等问题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为我市的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主题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

四川省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要探求和破解的难题很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是其中的难题之一,该问题十分复杂且非常重要,其复杂性表现在: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在实践中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了“一村一策”的做法;其重要性表现在,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经济利益,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围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现行体制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制度的缺陷,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标准、取得和丧失的条件等问题,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对集体财产的

所有权和收益权的问题,同时又为下一步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存在的理论分歧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目前,在理论上尚未有定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总体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四种典型性的认定标准:

(1)户口论。即完全按照户藉管理的户口登记,只要户口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内,就承认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户口登记则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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