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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政府的共存关系

论文关键词:历史产物

关系

宪法

政府

共存

论文摘要。任何形式的组织和人类政府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的,而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存在于政府的组织结构之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动之中,宪法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濡以沫的。从宪法与政府的产生件出发进行分析,借鉴学者的观点引出了宪法与政府在同一时序上成长且二者联姻产生了宪政,即宪法治理下的政治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只要存在某种形态的政府,就必然存在某种形式的支配政府产生及其运作自喊则,不管这种规则被冠之以何种名称,也不管这贝。陵现或者体现为何种形式。诚如法国学者沃马驰所言:“宪法不过是—套规则和习惯;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法定的抑或超法定的,政府都要据此处理事物。”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乃此前调整政府关系之规则长期进化和积淀而成的结晶。

没有无源之水,没有无本之木。人类中的。对于这个源头的任何探索,都不可能排除假设跟猜测,这种猜测是基于“已发现的史料’的基础之e的。当我们猜测原始的氏族社会就应当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政府时,我们也可以在同样的意义e猜测,在氏族社会同样也存在着法和先法;因此宪法和政府、和国家实在同一序次匕孕育并在同一序次匕诞生的。宪法与政府同时产生、成长。笔者认为:在一切时代,宪法与政{共存。

首先,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如果没有氏族议事会议,我们很难想象,立宪主义的代议制是如何可能发生。如果不是以氏族首领的职权为源头,我们也很难想象,现代社会的元首制度如何可能横空出世。同样的理由,如果没有一种法则来规范原始的氏族议事会议和氏族首领的关系,没有一种法则来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我f瞰隹想象氏族社会的秩序是如何得以维系的。或许使这一切得以有序运转的神秘力量就是‘‘历来的习俗—有恩格斯说:‘谧麟的氏族社会里”没有军人、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居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者部落来解决,或者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凋整好了。”我们可以猜测,这种调整氏族议事会议和氏族首领之间关系的习俗以及调整氏族权威系统与氏族成员之问关系的暾例,就是宪法的萌芽洋态。在社会中萌芽的宪法,在社会中长大,正如同社会中孕育的政府,在社会中成长一样。当政府的功能在社会中日显重要的时候,也就是政府内部分工和协作的日益彰显的时候;而这种政府功能的分化刺激了宪法的成长。反过来,宪法的成长,又有力地维系了政府自身的有序运转并促使政府本身的发育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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