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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在商事活动的法律适用

摘要。电子合同作为信息技术发展下的新型商事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有其特点。电子合同运用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商事观念和方式,但也引发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使得传统法律规定尤其是合同相关法律规定面临严峻挑战。本文以电子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为出发点,对电子合同的效力、分类、证据效力、收发时间的确定及收发地点确认的管辖权等法律问题做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电子合同;商事活动;法律效力

电子信息化技术迅速发展,预示商事贸易的协作方式也多种多样。目前多数企业越来越倾向以电子合同的方式开展贸易业务,此方式能够快速选择客户,能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因电子合同涉及信息技术、法律、安全等多个专业领域,准入门槛较高,所以纸质合同仍占主导,但采取电子合同方式开展贸易业务必将是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本文关于电子合同在商事活动的法律适用产生的一些争议做以下个人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或称电子商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合同主体,依据电子信息网络媒介,以电子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概念上可以推断,电子合同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传递的方式订立,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合同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信息数据、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以明确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具备的特征。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签订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在信息网络上运作;表现形式是电子信息,非纸质原件形式;信息记录均储存在信息网络;合同生效方式是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的发送最后地可为生效地;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具有易变动和易消失的缺点,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我国电子合同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一般情形下的规定,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即明确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开始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时间,又同时在判断合同的成立地点、电子合同管辖及电子合同证据收集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是商事活动法律事后监督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具有合同主体双方,难达成一致性。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颁布,《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电子文件性资料与纸质文件资料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民商事协作方式更加多样化。

三、电子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协作形式,是法律问题的挑战,更是贸易形式是一个挑战。而作为电子贸易业务合作模式———电子合同的产生,不仅是世界各国合作方式的挑战,更是各国深入探讨法律领域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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