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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约束制度的建设综述

内容摘要。本文提出了商业银行约束制度体系的构成要素,并提出了顾客约束要素和顾客约束制度系统构建的创新问题,尤其着重研究了通过内部约束系统和外部约束系统的和谐耦合,来均衡构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制度系统。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约束制度和谐耦合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制约机制还存在着结构缺陷,主要体现为内部约束制度系统和外部约束制度系统的不健全和要素缺失,由此需要对商业银行约束制度体系的构成要素加以分析,并从内部约束系统和外部约束系统的和谐耦合管理角度加以研究。

商业银行约束制度体系的内部要素

商业银行的约束体系,即股东大会约束、董事会与监事会约束、管理者人格化约束和员工工会约束等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约束制度系统。

(一)股东大会的约束要素

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国家股东处于控股地位,但正是由于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其出资人处于缺位状态,导致了股东大会的约束机制处于结构性缺失的状态,从而导致了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力虚拟化。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产权改革改制过程中,要通过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运作程序等措施,充分发挥股东大会作为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真正在规范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聘程序、确保专家治理和适当规模等方面起到最高权力的作用。同时在明确董事会职责、设立执行董事、建立独立评价机制等方面切实履行股东大会的权限。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聘请管理咨询公司对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进行绩效评估,要求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激励形成定期评估的机制,并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向董事会反馈结果,真正建立起有效运行的股东大会约束机制。

(二)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约束要素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分开的,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行为负责监督并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我国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约束机制并没有建立在有效运作的基础之上。按照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从国际惯例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约束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数量显然不够。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逐步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并提高质量,通过独立董事的公正监督以达到防止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相互勾结,保证股东利益的目标。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增加独立董事,成本不高,但成效明显(顾功耘,2003)。

(三)管理者人格化的约束要素

商业银行的运行载体和执行主题,最终都必然要表现为人,因而商业银行是人格化的企业,企业制度也是人格化的企业制度,也就是说对经营决策和经理人的监督管理要转化为管理者人格化的激励约束和自我约束行为。为协调所有权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可以采取两大类措施:第一类措施是通过外部力量约束经营者行为或提高企业家的素质;第二类措施也是治本措施,是采用利润分享式的激励机制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

由于银行高级经营管理层事实上拥有对商业银行资源的投票权、支配权和决策权,他们是否运用“企业家人格”为银行创造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银行或者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因此,必须以适当的激励方式形式给予这些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加大对经营结果的监控、考察和评估,促使这些拥有事实上投票权的人员对投票后果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四)员工工会的约束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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