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探讨 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探讨.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探讨

摘要。作为教唆犯罪中最为复杂的形态之一,教唆未遂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对教唆未遂的认识分歧关系到刑法第二十九条的统一适用。本文认为,出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要求,在教唆犯性质问题上,应坚持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与处罚从属于被教唆人。并以此为根据廓清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将教唆未遂认定为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关键词:教唆犯的性质;从属性说;教唆未遂

教唆犯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相对于大陆法系来说,我国对教唆犯研究的时间短,体系混乱,观点各异,在很多基本问题上都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如教唆犯是否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包括哪些。对刑法的统一适用及刑法理论的完整提出了挑战。本文以从属性说为立足点,探讨教唆未遂的具体形态,以期为教唆犯罪的统一适用献出绵薄之力。

一、教唆犯的性质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从教唆未遂角度看,可将其界定在前置性问题方面,但现行在教唆犯性质方面存在较多不同观点,直接导致对教唆未遂具体形态的不同认识。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本文将对各家观点予以评析,对教唆犯性质问题作出详细论述。

(一)学说之争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从属性说从属性说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为限制国家刑罚权,认为只有实际侵害了他人权益的行为才具有可罚性,这种情况下,便可理解为共同犯罪下共犯本身具有一定的实行行为,一旦被教唆的人出现犯罪问题,教唆犯才成立并具有可罚性

2.独立性说独立性说产生于近代,其目的在于扩大国家的刑罚权以维护社会秩序。该观点指出犯罪的实质为个人主观恶性的具体体现,若从教唆犯角度看,因其在教唆中本身将自身的人身危害心理、反社会心理传递给被教唆的人,且真正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对此要求教唆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教唆犯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征,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教唆犯成立。

3.二重性说该学说观点多集中在刑法学界,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教唆犯在性质上应为从属性、独立性的统一。这种统一具体表现在:第一,教唆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特征,所以其又表现出一定的独立地位,无论被教唆的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出现,教唆犯一旦存在教唆行为,都可认定为犯罪。第二,对于被教唆者出现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本身为教唆犯教唆情况下产生,二者在关系上表现为从属性,所以教唆者仍构成犯罪。

4.摒弃性质说对于该观念,其主要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人物,认为刑法内容中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将原有的独立性说、从属性说等进行抛出,教唆犯在性质上不应界定在独立性、从属性甚至二重性等方面。同时,在该理论观念下,又指出在研究教唆犯性质问题过程中,过多的争论并不能带来明显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其容易造成共犯理论问题的相关研究更为混乱,因此需坚持摒弃性质说理论。

(二)比较评述


(未完,全文共4393字,当前显示11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