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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

铁政法〔2005〕123号

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并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这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促进铁路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铁路正处于全面深入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加快铁路建设和铁路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企业股份制改革,必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多赢局面。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是构建铁路多元投资主体,多渠道筹集铁路建设资金的迫切需要;是快速扩充铁路运输能力,快速提升铁路技术装备水平,消除铁路运输瓶颈制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铁路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盘活存量,扩大增量,促进铁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铁路股份制改革,实现铁路体制、机制与管理创新的迫切需要。当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条件有利,机遇难得。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要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特别强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铁路面对着我国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的大环境,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紧密结合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实际,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努力为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消除体制障碍,创造良好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类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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