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改)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
(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
(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略)
二、修改下列规章(略)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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