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xxx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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