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全市矿业税费征管实施意见
全市矿业税费征管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企业整合扩能,加强矿产行业税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力度。强化矿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矿产行业的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严格依法律程序按其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矿产品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推行增值税预(征)制度。对煤炭和有色金属增值税实行预(征),促使销往外地的矿产品在本地销售环节及时足额纳税。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在向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矿产品税费缴讫证时,将应收的增值税税款暂时代收预存。代收增值税款于次月划入纳税人账户,在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国库,同时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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