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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主决策内容、程序和方法,健全我局党组领导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全局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民主管理局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主决策局务,必须坚持党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与党的政策、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三条局党组负责召开局党组会议、全局会议、科级以上干部会议,并接受全局干部职工的监督。第二章局务民主决策的程序第四条民主决策局务,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议案。一般由局党组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民主决策。议案提出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按照决策的职权范围,确定需要提交哪一种形式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三)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时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会议结束后,记录人对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四)公布决策结果。对需要公布决策结果的事宜,利用召开会议或雄关统计网等形式向全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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