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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区粮食安全,现就建立健全我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一)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政府行政首长作为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耕地和生态保护制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规模,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完善区域粮食宏观调控机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必须守住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安全底线,确保全区口粮绝对安全。

1.确保全区耕地面积稳定在6312万亩,基本农田不低于5404万亩,现有耕地质量不下降。要确保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500万吨以上,粮食自给率保持在75%左右。每年粮食直补订单收购计划原则上不少于80万吨。

2.确保落实中央核定我区地方储备粮规模;“十三五”期间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按要求逐步落实到位

3.确保全区粮食流通渠道安全顺畅,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健全,确保口粮满足需要、质量安全

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和增产增效水平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管理。严格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布局。推进土地整治管理模式创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自主开展耕地整治。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防止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闲置、撂荒耕地,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植林木、果树和挖塘养鱼。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加大基本口粮田改造和整治力度,全区每年改造中低产田(地)300万亩以上,重点将基本口粮田建设成为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标准农田,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块,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强化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继续加大重要旱片治理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力度,重点落实抓好粮食主产区大中型灌区末级渠道建设、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和水毁农田修复,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实施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加快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建立水利设施管护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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