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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车船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根据车船使用税税率的税负累退性特点,应该适时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使用税税率。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予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
(八)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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