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四条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选举产生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驻地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境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出境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本辖区各政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七)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代表当选证、选票和其他表册,编制选举经费预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登记和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十一)向上级作选举工作报告,填写选举工作情况报表;选举工作结束后,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级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民族乡、镇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第三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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