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核准有关事项,各市(县)区旅游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各市(县)区旅游局关于具体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复不服的;
6、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市旅游局作出的有关处罚决定、核准批复事项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法定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4、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的复议机关、日期及签字或盖章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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