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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确定采用信贷融资方式,建立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以下简称调控资金)。为加强对调控资金的管理,确保合规融入、有效使用、谁用谁还、按期偿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控资金,是指有关银行在政府信用支持下,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原则,向我省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贷款享受国家规定的最大优惠利率,期限不低于8年,并按年计付利息。调控资金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以增强扩大内需、保持增长的调控能力。

第三条调控资金由省政府统一管理使用。建立调控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调控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委、审计厅、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省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融资公司和银行列席联席会议。

第四条省政府授权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调控资金的融资公司。融资公司承担省政府赋予的调控资金管理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进行运作,负责资金的统一融入、回收和偿还。

第二章调控资金的融入

第五条省政府根据全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在与银行的战略合作框架下,对调控资金融入作出总体规划。联席会议按照总体规划和项目进度,具体研究资金融入的规模、期限、方式和用途等,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融资公司为载体统一融入,分期、分步到位。

第六条融资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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