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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干部档案管理范围

1、区委管理的干部,区委、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各工作部门的干部、职工以及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本部集中统一管理

2、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股、所以下干部、职工档案,由区人事局集中统一管理

3、区教育系统股、所级以下干部、职工的档案,由区教育局集中统一管理

4、区公安分局科、所队长以及股、所级以下干部、职工的档案由区公安分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部干部监督科负责管理属于本部管理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档案,并在业务上对区人事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

1、严密保管。(1)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必须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对干部档案应严密进行保管;(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库房内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的设施和安全措施;(3)对保管的干部档案都应在登记册或卡片上逐个进行登记;(4)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求及时纠正;(5)每年要按登记册或卡片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2、材料的收集与补充。(1)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审查、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调整工次级别等材料;(2)通过党团组织和政府机关收集入党入团材料和对干部的奖励材料;(3)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和有关部门收集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材料。

3、材料的鉴别和归档。(1)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材料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2)凡是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办法》进行整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得归入档案。不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销毁的材料,要详细登记报请负责同志批准后处理。

4、查阅和借用。(1)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2)干部档案只限于查阅单位党组织派两名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3)查阅档案需要办理手续。首先填写查阅材料档案登记表;(4)查阅区委、区政府副区长、区人大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以上人员的档案副本视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5)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过领导批准,可以借用,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6)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7)查阅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8)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程序见《部内查、借阅部机关干部和区管以上干部档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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