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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节约能源条例

邯郸市节约能源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本条例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技术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机关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财政、科技、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八条节能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推进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机关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推进方案,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实施方案。

第十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并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节能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部门和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合分析会商制度,会同统计、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商会议,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分析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研究分析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实行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制度。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根据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制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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