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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门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设施、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

(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客运、货运及其场站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

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划分市本级和各区的管理范围和具体事项;对划分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落实城市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长效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

(三)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负责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开展辖区城市管理日常整治活动;

(三)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收集和反映本地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配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组织居(村)民参与对城市管理考核对象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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