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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

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生活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发展模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低碳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碳发展决策和协调机制,决策低碳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低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低碳发展促进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统计、环境保护、科技、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商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水务、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低碳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普及低碳知识,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第二章规划与标准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和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强度降幅要求、管控手段、低碳策略等内容。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温室气体年度减排目标、任务、项目、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低碳城市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县(区)低碳发展实施计划,并报送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低碳示范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示范标准包括低碳工业园区示范标准、低碳企业示范标准、低碳公共机构示范标准、低碳社区示范标准和低碳建筑物示范标准等。

第三章低碳经济

第十一条本市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第十二条本市不得引进和建设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以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损害和环境成本评估。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低碳发展项目库,为促进低碳发展进行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组织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限期淘汰计划,并公布施行。

鼓励企业采取优化设计、原(燃)料替代、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从源头输入、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等环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业园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产城融合,形成资源共享、产品链延伸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网络,实现物质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第十五条鼓励发展以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为主的低碳生态农业,推行有益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

第十六条市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广绿色植保技术,引导农业生产者测土配方,控制化肥和农药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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