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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第七条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

(二)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分析研究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

(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相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设置森林防火告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对全市学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牌。

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林区建设瞭望台(塔)、防火隔离带、蓄水池、视频监控系统等防火设施,合理规划防火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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