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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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