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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122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两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规定提取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5%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的租金实施管理,市建设局协助搞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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