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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