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
国办发〔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是适应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对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实施。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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